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罗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赖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XX与被执行人赖XX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案款及诉讼费人民币5525元。现被执行人赖XX已承诺分期付款。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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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