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略)。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卢某于2011年9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坚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