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株洲市XX路X号。
负责人郑某,行长
被告荆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号X栋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诉被告荆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于2012年4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荆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撤回对被告荆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承担。
审判员王新社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