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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诉被告周某2人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乡县x。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住安乡县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戴红杰,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乡县x。身份证号码x。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住安乡县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xx、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谭淑君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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