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乡县x。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住安乡县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戴红杰,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乡县x。身份证号码x。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住安乡县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xx、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谭淑君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