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镇XXX。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镇XXX。
本院受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黄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某于2011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已协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易平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