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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检察院公诉廖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2009年8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某(以下简称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5日,被告人与李某(在逃)商议一起到分宜来盗窃车牌,并于当晚窜至分宜县X巷被害人李某甲家楼下,李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用螺丝刀卸下被害人李某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赣x)一副,李某将写有“找车牌,x”的香烟盒纸片留在轿车上,随后二人将所盗车牌藏在旁边梅园大酒店前的一菜地里。之后,二人采取同样的方式又连续在分宜县X路原服装厂内盗窃并藏匿被害人晏某的蒙迪欧轿车车牌(赣x)一副,在分宜县X镇政府家属楼下盗窃并藏匿被害人黎某现代车车牌(赣x)一副,在分宜县X路X村公寓盗窃并藏匿被害人李某别克轿车车牌(赣x)一副。次日凌晨3时许,分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巡逻至钤阳路时,发现被告人形迹可疑,遂带回大队盘查,被告人如实交待了四次盗窃汽车车牌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甲、晏某、黎某、李某乙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在逃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伙同他人,四次盗窃国家机关依法制发的车牌共计四副,侵犯了国家机关对车辆的正常管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0年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张春平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宋英

(注:本文书仅作网上公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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