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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莫XX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金华林纸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莫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永州市金华林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XX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金华林纸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州市金华林纸有限公司履行了部分案款,余款暂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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