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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财产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又名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财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1998)安民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1998)安民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建伟(兼)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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