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又名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财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1998)安民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1998)安民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建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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