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谢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X镇。
被执行人朱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X乡。现住本县X镇。
申请执行人谢XX与被执行人朱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朱XX返还原告谢XX因合伙养殖业承担的亏损款共计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XX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案款x元,余款x元被执行人朱XX暂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院予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