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
负责人:罗某甲,系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采芬
被告:罗某乙
原、被告之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某光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25日巡回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某光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