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邓某,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黄XX,女,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郭XX,男,系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系郴州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郴州市XX医某。
法定代表人谷XX,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XX,系该院医某科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郴州市XX医某医某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郴州市XX医某自愿于2010年4月7日前赔偿原告邓某x元经济损失(包括残疾生活补助费、医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二、原、被告无其他争执。
三、本案诉讼费9154元,减半收取4577元,由原告邓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某强
审判员曾斌
助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