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袁XX,系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XX,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何XX,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郴州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朱XX,男,汉族,大专文化。
委托代理人周XX,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合作经营纠纷
原告黄某诉被告刘XX及第三人朱XX合作经营纠纷一案,经原、被告及第三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刘XX自愿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此款由被告刘XX于2010年1月16日前付清,逾期按日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给原告黄某。
二、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被告刘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某强
审判员曾斌
审判员郭蓉
二○一○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