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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耿x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霸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

法定代理人赵××

委托代理人刘××

被告耿××

委托代理人谭××

被告王××

被告李××

原告赵××与被告耿××、李××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法定代理人赵××、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耿××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庭前撤回对被告王××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日××时××分许,被告耿××驾驶××号微型普通客车在××路由北向南行驶,原告赵××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该路由东向西行驶,双方行至两路交叉口,被告车辆左转弯过程中,两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原告赵××及原告的乘车人倪××受伤,构成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耿××与原告赵××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现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故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耿××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等损失共计x.66元,被告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赵××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及其父亲赵××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均与原件核对无误)。

2、××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

3、××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2份、病历1份、医疗费票据16张(x.5元)、用药清单1份。

4、××市专科医院医疗费票据1张。

5、××市××医院医疗费票据2张及处方笺1张。

6、××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1份。

7、××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该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工资表3张。

8、××市××中学证明1张及中考时间表1份。

9、××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证结论书1份及评估费票据2张。

10、交通费票据19张。

11、保全费票据1张。

被告耿××辨称,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我应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我先期支付的医疗费应从赔偿额中予以扣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耿××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父亲赵××所写收条1张。

2、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票据3张。

3、××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及鉴定费票据1张。

4、交通费票据1张。

被告李××辨称,我同意被告耿××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时××分许,被告耿××驾驶××号微型普通客车在××路由北向南行驶,原告赵××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载乘车人倪××在××路由东向西行驶,双方行至两路交叉口,被告耿××车辆左转弯过程中,两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原告赵××及乘车人倪××受伤,构成交通事故。事故经××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耿××与原告赵××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赵××于××××年××月××日至××××年××月××在××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x.51元,其中被告耿××支付3626.89元。原告经该院诊断为:左膝关节严重皮肤碾挫伤、左股骨间嵴撕脱骨折、左下肢皮肤烫伤、头外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原告赵××住院期间由其父亲赵××护理,赵××系××有限公司的工人。原告赵××系××中学××届××毕业生,因交通事故受伤未能参加中考。××××年××月××日,原告赵××经××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残。被告耿××对××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证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年××月××日,经××市人民法院委托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赵××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告耿××为此支付检查费113.54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原告赵××的二轮摩托车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车辆损失费为1630元,原告赵××支付评估费200元。

另查,被告耿××驾驶的××号微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系被告李××,该车行驶证的登记车主系被告王××,被告李××从市场上购买该车后未办理过户手续。事故当日,被告耿××借用被告李××的××号微型普通客车。原告庭前撤回对被告王××的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书面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此交通事故经××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耿××与原告赵××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赵××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各项损失,被告耿××作为肇事车辆司机根据其事故责任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耿××因申请重新鉴定支付的检查费113.54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计2413.54元应由原告赵××承担,该款应从被告耿××承担的赔偿额中予以扣除,被告耿××先期支付的医疗费3626.89元,亦应予以扣除。被告李××作为实际车主将车辆借给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被告耿××,在车辆出借期间已不享有车辆的控制权,被告李××在本次事故中不具有过错,故被告李××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庭前撤回对被告王××的诉讼,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准予。原告赵××的损失为医疗费x.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51天计2550元。原告提供××市××医院医疗费票据2张,因票据上患者姓名为赵××,该票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提供××市专科医院医疗费票据1张,因该票据上的科别系风湿科,与交通事故无关,故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护理人员赵××月收入2100元,并提供××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该厂出具的证明1份、工资表3张,因原告未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故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定。护理费应按河北省2009年度建筑业平均工资计算为52元×51天计2652元。原告赵××的残疾赔偿金按重新鉴定的伤残等级计算为4795元×20年×10%计9590元,原告赵××因交通事故致残未能参加中考,导致学业中断,原告身体及精神上均遭受极大痛苦,故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赵××的二轮摩托车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原告的车辆损失费为1630元,评估费为200元。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治疗情况,本院酌情支持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赔偿原告赵××医疗费x.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护理费2652元、残疾赔偿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损失费1630元,评估费2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x.51元的50%计x.75元,扣除其先期支付的6040.43元,余款x.3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耿××承担298元,原告承担4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478元,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之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菲

二O一O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陈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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