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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范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生,居民,汉族。

被告范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汉族。

原告胡某与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曹某强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王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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