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同日,原告胡某林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易平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