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XX于2011年6月30日以找不到被告陈XX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XX承担。
审判员彭湘军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