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余XX(系被告周XX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周XX、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XX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XX撤回对被告余XX的起诉。
审判员王丹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叶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