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改香、赵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3日11时56分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载其妻子武某及同村王XX沿济源市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五里桥十字路口,向南左转弯时车辆侧翻,翻车后又与路上行人张XX发生事故,造成王XX、张XX、王XX、武某受伤,后张XX、王XX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济源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分别赔偿被害人王XX家属、被害人张XX家属经济损失9000元和x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武某、张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死亡赔偿协议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胡向东
审判员王某玲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赵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