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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蒋XX与被执行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130-X号

申请执行人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李XX,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XX与被执行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XX长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XX不能提供相关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李XX有履行能力时,再重新申请执行。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2009)X号文件,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毛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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