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130-X号
申请执行人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李XX,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XX与被执行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XX长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XX不能提供相关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李XX有履行能力时,再重新申请执行。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2009)X号文件,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毛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