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九龙,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姬天社,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某丙(王某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贾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姬天社,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第三人王某丙、贾某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王某梅
审判员周云贺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