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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贺XX与被执行人贺XX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113-X号

申请执行人贺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贺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XX与被执行人贺XX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贺XX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对执行人贺XX采取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贺XX仍无能力履行。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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