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被告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审判员文姝婷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