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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江华瑶族自治县滑油水电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滑油水电站,住所地江华县X乡企业办。

本院在执行曾某与江华瑶族自治县滑油水电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黄永生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颜颖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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