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滑油水电站,住所地江华县X乡企业办。
本院在执行曾某与江华瑶族自治县滑油水电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黄永生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颜颖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