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贺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贺某与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般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8)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6月29日,贺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贺某于2011年9月23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贺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贺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羊羚
审判员朱健
审判员张天浪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汤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