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粤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黄沙大道X号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住(略)。
申请人广东粤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广东粤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DB/(略),金额x元,出票人河南建业太阳城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0年12月24日,到期日2011年6月24日,付款行中国银行洛阳车站支行营业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东粤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文艳霞
人民陪审员:秦欢欢
人民陪审员:王昙静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一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