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61-X号
申请执行人胡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X区。
被执行人朱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XX与被执行人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朱XX给付申请执行人胡XX欠款x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XX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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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