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57-X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X镇。
申请执行人严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人,工人,住(略)。
被执行人罗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县人,工人,住(略)。
被执行人罗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县人,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盘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县X镇。
被执行人杨XX,男,1973年3月15日,汉族,江华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朱某、严某与罗XX、罗XX、盘XX、杨XX财物损害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协商份额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杨XX已履行部分后与申请执行人严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黄永生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颜颖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