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系该社阳和信用社职员。
被告王某,男,53岁。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强军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于1996年3月21日在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阳和信用社借款4.8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8.09‰,于1996年12月10日到期归还贷款本息,并立下借据一份。被告王某在借款到期后归还了部分本息,至2000年3月30日止,被告王某尚欠借款本金2.7万元及相关利息未还,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忠华归还贷款本金2.7万元,按月利率18.09‰支付从2000年3月31日起到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7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元,定于2011年9月24日前付清;
二、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强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黎昌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