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敖XX,女
被告伍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敖XX与被告伍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敖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敖XX负担。
审判员胡艳琼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满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