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元,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系石某某之子)
原审被告李某某
原审被告邳州市安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于2009年11月29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石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5630元。
二、被上诉人石某某不再要求原审被告李某某和原审被告邳州市安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上诉人石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