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X镇X路X号。
被执行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X镇沿江大道X号。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田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安乡支行在(略)账户上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陈波
执行员范来清
执行员胡峰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邓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