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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X镇X路X号。

被执行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X镇沿江大道X号。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田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安乡支行在(略)账户上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陈波

执行员范来清

执行员胡峰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邓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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