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男X年X月X日生,江华瑶族自治县人,瑶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宋某,女,系魏某之母。
被执行人赵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法定代理人赵XX,女,系赵XX之母。
被执行人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法定代理人熊XX,男,系熊XX之父。
本院在执行魏某、宋某与赵XX、赵XX、熊XX、熊XX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赵XX的法定代理人赵XX、被告人熊XX的法定代理人熊XX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实际经济损失4357.96元。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XX、熊XX已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已将执行款领走。本案的执行事项已经全部完结,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封加德
审判员石燕娥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