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谢××。
委托代理人谢××。
被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某与被告××公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某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公某负担。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