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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某与××公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谢××。

委托代理人谢××。

被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某与被告××公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某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公某负担。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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