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县第三完小职工,住(略)。
被告陆某,男,44岁,(略)干部,住(略)。
原告尹某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1年7月5日上午9点整在本院民一庭开庭。原告尹某于当天上午10点28分到庭,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法庭。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且在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芳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曾马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