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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县第三完小职工,住(略)。

被告陆某,男,44岁,(略)干部,住(略)。

原告尹某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1年7月5日上午9点整在本院民一庭开庭。原告尹某于当天上午10点28分到庭,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法庭。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且在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芳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曾马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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