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5日18时,被告人阎某与邻居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打架,阎某向前来劝架的阎某的母亲冯某腿上踢了一脚,致使冯某左股骨转子骨折,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冯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事发后经村委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医疗费双方各自负担,双方相互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村委调解协议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阎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双方已相互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志勋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