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吕建连,江苏卓尔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上诉人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9)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支付被上诉人张某甲人民币60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性了结,自此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为571元,由被上诉人张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上诉人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张娅
审判员刘鹏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