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艳申请胡兰天、郑义明执行仲裁裁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张艳申请胡兰天、郑义明执行徐州仲裁委员会(2009)徐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一案,本庭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传票,但被退回,后多次按当事人提供的电话号码打电话,但电话或无人接听或无法打通。经审查合议庭认为,裁决在内容上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故建议执行。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