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艳申请胡兰天、郑义明执行徐州仲裁委员会(2009)徐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一案,本庭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传票,但被退回,后多次按当事人提供的电话号码打电话,但电话或无人接听或无法打通。经审查合议庭认为,裁决在内容上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故建议执行。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