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华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以原、被告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黄江波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毛昊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