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汪某某、袁某乙,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袁某甲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合同诈骗罪、逃避缴纳税款罪、隐匿会计帐薄罪、原审被告人党某犯隐匿会计帐薄罪一案,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袁某甲、党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商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没有让成龙公司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以原审被告人袁某甲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合同诈骗罪、逃避缴纳税款罪、隐匿会计帐薄罪,原审被告人党某犯隐匿会计帐薄罪向民权县人民法院起诉。民权县X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袁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逃避缴纳税物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犯隐匿会计帐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12万元;3、被告人党某犯隐匿会计帐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袁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尊峰、代理检察员蔡花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袁某甲、原审被告人党某以及袁某甲的辩护人汪某某、袁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1)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宇明
审判员白军绪
代理审判员李彦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