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市XXXX中心职工,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少清,株洲市X区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般委托代理人唐安梅,株洲市X区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市XXXX居委会工作人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树根,株洲市X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乙、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乙、李某的起诉。
审判长陈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沈顺珍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