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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乙、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市XXXX中心职工,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少清,株洲市X区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般委托代理人唐安梅,株洲市X区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市XXXX居委会工作人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树根,株洲市X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乙、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乙、李某的起诉。

审判长陈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沈顺珍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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