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X区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系该局法制科职工。
委托代理人曹卫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男。
原审第三人吴某,女。
委托代理人郭守梅,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X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站房管局)与被上诉人王某、姚某及原审第三人吴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站房管局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山民初字第290-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站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曹卫江,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蔡某某,原审第三人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守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姚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山阳区X路二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是否存在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01)山民初字第290-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代审判员焦红萍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