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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83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8年1月4日获释。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某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6日3时57分,被告人赵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摩托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经审验合格的豫x号二轮摩托车载张XX沿中州中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洛阳网通公司门前某,遇张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由东向北右转弯由机动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由于赵某未按照规定车道通行,加之张某某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二轮摩托车前某、前某、赵某、张XX肢体与轿车右前某、右前某车身相撞,造成张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XX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赵某认罪,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张XX死亡方式及死亡原因司法鉴定书、赵某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洛阳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单、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豫x号摩托车查询信息、抓获证明、被告人赵某的户籍证明及现某表现某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豫西监狱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戴安全头盔、无摩托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经审验合格的摩托车未按照规定车道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有前某劣迹,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某、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某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7月7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凯

人民陪审员魏高峰

人民陪审员张瑞晓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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