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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双峰县信用联社)与被告彭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

被告彭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双峰县信用联社)与被告彭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信用联社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峰县信用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双峰县信用联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金成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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