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与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个体司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雷志锋,湖南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彭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国星,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常德市傅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住所地:(略)。

负责人程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某,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王荣安

审判员汤四安

人民陪审员谢俊辉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孙志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