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3日以宛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4日下午,暂住在南阳市X区X路赵玺庄“家庭旅馆”的被告人任某因钥匙忘在房间内,便从房东处借来旅馆的整串备用钥匙。被告人任某用钥匙打开自己在三楼的房间后,又趁机打开了隔壁扬某暂住的房间,从该房间盗走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402元),玉石手镯一只(价值1000元),及现金100余元。案发后,手机及玉镯已发还失主。
2011年3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任某窜至南阳市X村,翻墙进入村民张某乙家院内,用锯条锯开堂屋门上的穿条进入室内,盗走室内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340元),MP5一部(价值80元),及现金100元。被告人任某翻墙逃跑后被失主及群众追赶抓获。被盗物某现已发还失主。
河南省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被害人扬某、张某乙陈述、证人王某、徐某证言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任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4日下午,暂住在南阳市X区X路赵玺庄“家庭旅馆”的被告人任某因钥匙忘在房间内,便从房东处借来旅馆的整串备用钥匙。被告人任某用钥匙打开自己在三楼房间后,又趁机打开了隔壁扬某暂住的房间,从该房间盗走高仿诺基亚手机一部、翡翠玉镯一只及现金100元。经南阳市X区物某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高仿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402元,翡翠玉镯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手机及玉镯已发还失主。
2011年3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任某窜至南阳市X村,翻墙进入村民张某乙家院内,用锯条锯开堂屋门上的穿条进入室内,盗走室内诺基亚手机一部、道勤MP5一部及现金100元。被告人任某翻墙逃跑后被失主及群众抓获。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诺基亚(山寨)手机价值人民币340元,道勤MP5价值人民币80元。被盗物某现已发还失主。
上述被盗物某共计价值人民币2022元整。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鉴定结论
宛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高仿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2元,翡翠玉镯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诺基亚(山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0元,道勤MP5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元。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任某的供述:2011年3月15日上午11点多,我坐公交车到宛城区X村X街上,见一家大门锁着,我翻墙进院,用锯条锯断堂屋门的穿条,进入室内,我看见电脑桌上有一个MP5,就装进了口袋,然后看见墙上有一个提包,就把里边的100块钱装进口袋里,接着我拉开床头柜的抽屉,在里面发现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后来听见有开大门的声音就翻墙跑了,在跑的路上被抓获了。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杨XX的陈述:我在卧龙区X路赵玺庄的家庭旅馆暂住,在三楼的第二个房间,隔墙是一个年轻娃住。2011年3月14日下午我出去,到晚上八、九点回到旅馆,拉开抽屉拿钱吃饭,发现里面的400多元现金不见了,还有一个玉手镯、一部诺基亚手机也不见了。我看了一下床,好像被翻过,我就意识到被盗了。
(2)被害人张某丙陈述:2011年3月15日我在我叔叔家帮忙盖房子,中午快12点的时候,听见我母亲喊我,说我家门被撬了。我就从架子上跳下来往北追,因为刚才看到有人往北跑,我想他可能就是小偷。追到村X路也没发现那名男子,又往西也没见,于是我往东准备回家,这时看见东北方的麦地里有名男子往北跑,是化肥厂方向。我和我叔、邻居张某乙东、田小江在麦地将其抓获。
4、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证言:我在卧龙区X路赵玺庄经营一名为“家庭旅馆”的旅馆。在三楼住一个叫杨XX的女孩,西隔壁是一个外地口音的年轻娃。2011年3月14日下午四、五点,杨XX出去了。她隔壁的年轻娃下楼问我要房间钥匙,他说他的钥匙锁在房间了。我就把旅馆整个备用钥匙给他了,上面有所有房间的钥匙。他拿去后一会就还了。到晚上八、九点,杨XX回来发现房间被盗。我想了想应该是那个年轻娃干的,而且他也一直没回来。
(2)证人徐某证言:2011年3月15日中午快12点,我和婆婆惠某从街上回来。到家门口准备开门,隔着门缝看见一个穿蓝色外套的年轻男子从我家堂屋跑出来。婆婆跑到房子后堵他。我顺着路往东走了。走到巷子口朝南,我看见那男子从我叔家门口往东跑。我知道丈夫张某乙在叔家干活,就跑到叔家喊他,于是他就跑往东着追,我叔也骑着电车追。过一会儿我去我叔家听说小偷被抓了。我家大门没有损坏,堂屋的穿条被锯开了。
(3)证人张某乙X证言:2011年3月15日,张某乙在我家帮忙盖房子,中午快12点左右,我看见一个年轻娃从我门前跑过去,接着听见我嫂子喊“有人撬门,家里被偷了”。我和张某乙就去追,追到我房后东西路上看见那个年轻娃往东北方向跑,张某乙喊上小五、小江,他们三人骑摩托车,我骑着电动车追,追上后张某乙把那年轻娃摁倒在地。那年轻娃把偷的手机、MP5拿了出来,我们就报了警。
(4)证人惠某证言:2011年3月15日中午,我和我儿媳妇从街上回家,到家门口准备开门时,我儿媳妇说院里有贼,他让我在门口看着,自己绕到房子后边。刚到拐角处就听见扑通一声,然后看见一个穿蓝色上衣的男人往东跑了。我就站在路口朝张某乙他叔家喊,并对他说家里招贼了。张某乙就和他叔朝西追了。后来他们把那个小偷抓住了。我们家西边卧室被翻的乱七八糟,衣柜开着,抽屉被撬开了,堂屋门上的穿条被锯开了。
5、物某、书证
(1)辩认笔录:经王某对12张某乙片进行辩认,辩认出X号照片系住在杨XX隔壁的男子。
(2)证明一份:证实X号照片系被告人任某。
(3)被盗现场及被盗物某照片:证实被盗现场及被盗物某的情况。
(4)扣押物某清单:扣押被盗手机两部,mp5一部,玉手镯一个,现金一百元。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任某被报案人张某乙扭送至派出所。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任某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
上述证据在卷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任某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任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1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曾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