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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李某某盗掘古墓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12月12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东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4日至2009年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盗挖杞县X村X村东北角的许绩许香古墓(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09年12月11日22时许,二被告人被公安人员在作案现场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10年7月11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10年7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代审判员朱仁勋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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