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
被告××某某。
被告眭××。
被告陈×。
被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与被告××某某、眭××、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来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某、冻结四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某某、眭××、陈×、××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某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