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川汇区文昌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办事处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王某甲、何某某因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09)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60日。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09)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西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淮滨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