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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何某某与周口川汇区文昌办事处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川汇区文昌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办事处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王某甲、何某某因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09)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60日。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09)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西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淮滨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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