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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与××某某、眭某、陈亮、××某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

法定代表人刘××,系该厂厂长。

被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眭××某公某董事长。

被告眭××。

被告陈×。

被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与被告××某某、眭某、陈亮、××某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回对被告××某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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