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男,49岁,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本县X乡。
被告罗XX,男,44岁,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本县X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罗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判员郑少红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李豆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